BS EN 10025-1-2004 中文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一部分:一般技术交货条件
Hot rolled products of structural steels. General technical delivery conditions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参考
2.1 一般准则
2.2 尺寸及公差标准(见7.7.1)
2.3 测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与名称
4.1分类
4.2 名称
5买方须提供资料
5.1指示信息
5.2保留购买权
6制造过程
6.1钢生产过程
6.2脱氧和粒度
6.3交货条件
7要求
7.1概叙
7.2化学成分
7.3化学特性
7.4技术性能.
7.5表面特性
7.6 内部完好性
7.7外形尺寸、形状和质量的尺寸和公差
8检验
8.1概述
8.2检查和检验证件的种类
8.3 测试频率
8.4特定检查的测试
9 样品和试件的鉴定
9.1 进行化学分析样品的挑选
9.2 力学测试样品和试件的位置和定位
9.3 样品和试件的鉴定
10 测试方法
10.1 化学分析
10.2力学性能测试
10.3 超声波探伤法
10.4复试
11 标识、标签和包装
12 申诉
13 保留购买权(见5.2)
14 综合评估
附件A
附件B
B.1 概述
B.2 制造商初步测试类型
B.3 制造商在工厂取测试样品
附件C
附件ZA
参考书目
本文件(EN 10025-1:2004)已由技术委员会编写ECISS/TC 10《结构钢-等级和质量》,并保存在秘书处。
最迟于2005年5月,本欧洲标准给予国家标准的同等地位,通过同文或签注证书批准。相矛盾的国家标准应最迟在2006年8月废除。
本文件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取代下列文件:
EN 10025:1990 + A1:1993,《非合金结构钢热轧产品-技术交货条件》
EN 10113-1:1993,可焊细晶结构钢热轧产品-第1部分:一般交货条件》
EN 10113-2:1993,《可焊细晶结构钢热轧产品-第2部分: 正常化/标准化冷轧钢交货条件》
EN 10113-3:1993,《可焊细晶结构钢热轧产品-第3部分: 热轧钢交货条件》
EN 10137-1:1995,《淬回火或沉淀硬化条件下的宽平板高强度结构钢第1部分:一般交货条件》
EN 10137-2:1995,《淬回火或沉淀硬化条件下的高强度结构钢宽平板第2部分:淬回火钢的交货条件》
EN 10155:1993,《改善大气腐蚀结构钢-技术交货条件》
Nr. 2/1999 ECISS/TC 10正式决议决定撤回EN 10137-3:1995《淬回火或沉淀硬化条件下的高强度结构钢宽平板》
第三部分:沉淀硬化钢交货条件。
结构钢具体要求在下列部分:
第二部分:《非合金结构钢技术交付条件》
第三部分:《正常化/标准化冷扎可焊细晶结构钢技术交货条件》
第四部分:《热轧可焊细晶结构钢技术交货条件》
第五部分:《改善大气腐蚀性结构钢技术交货条件》
第六部分:《淬回火或沉淀硬化条件下的高强度结构钢宽平板技术交货条件》
本文件是根据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授权,并受欧盟建筑产品标准的支持(89/106/EEC)。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版权必须有CEN所提供的IHS执照,否则未经允许不得进行任何复制或许可证联网的销售。
欧盟建筑产品标注(89/106/EEC)的详情,见附件ZA要求。附件ZA是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根据据CEN/CENELEC内部法规,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实施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